中共永城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

发布日期:2016-06-07    浏览次数:     来源:党委组宣部

 

院属各级党组织:

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3)和有关问答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 

一、党费收缴

1.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是指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的总和。

2.在职教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3000元以下(3000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(5000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(10000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  

3.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  

4.学生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
5.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6.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学院党委批准、市委组织部备案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7.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。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(1000)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;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(500)1000元以下(不含1000)的党费,全部上缴省委。

8.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 

9.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
10.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 

11.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各党支部认真收取本支部党员党费,每年分两次将本党组织汇总的党费交至学院党委组宣部A317,同时报送《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》,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党委组宣部邮箱:zxb6662@126.com上半年缴纳时间为61-15日,下半年缴纳时间为121-15日。

12.党费收据由党委组宣部统一开具。

13.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14.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
二、党费使用

15.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 

16.使用党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。

17.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(1)培训党员;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4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
18.使用和下拨党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。

19.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,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,不得越级申请。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   
三、党费管理

20.党费由党委组宣部代党委统一管理。

21.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。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,参照财政部制定的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》执行。

22.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宣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,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。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依法保障党费安全,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,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。

23.党委组宣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,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。党费管理工作人员,必须先培训,后上岗。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,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 

24.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,向大会报告(或书面报告)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。党委组宣部每年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 

25.学院党委党费留存比例按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核准的比例为准。

26.党委组宣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
27.对违反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 

28. 本规定自2016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,以往相关规定自行废止。

    29.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宣部负责解释。

    附件:党员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.doc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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